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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成与曹兴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曹兴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商初字第8号原告:张成,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曹兴书,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诉被告曹兴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撤回对被告曹兴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成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