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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碧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何玲申请执行杨亚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玲,杨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碧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何玲,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杨亚玲,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何玲申请执行杨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权利人何玲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4)碧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杨亚玲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亚玲自愿将其工资收入用于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借款;二、被执行人杨亚玲自愿将被碧江区人民法院冻结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007180001260857账户上的(除已被法院扣除的1500元以外)所剩余的余款全部用于偿还申请人何玲。因该案履行期限较长,对此申请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4)碧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宝审判员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忠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