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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银玉与谢丛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银玉,谢丛二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42号申请人王银玉,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谢丛二,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银玉与谢丛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王银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银玉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银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周绪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