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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行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白瑞兵与尚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尚义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瑞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尚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尚行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白瑞兵,个体。2015年1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白瑞兵起诉尚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尚义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起诉状,诉状称被起诉人出具的证明根据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提供在2013年6月27日向法院出具的证明中所提到的“根据尚义县政府、尚义县公安局、尚义县住建局组成的领导小组协调、决定”中所作出的“决定”;认定该“决定”内容违法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白瑞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桂芝审判员  白力荣审判员  边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燕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