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华与陆国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陆国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27号原告:王华。被告:陆国富,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陆国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对被告陆国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