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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叶与被告张贺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李叶,女。被告张贺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叶与被告张贺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叶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