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叶与被告张贺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李叶,女。被告张贺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叶与被告张贺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叶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