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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林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赵贤文,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就诉争房屋的有偿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与事实不符,房屋转让书不是有效合同,只是要约邀请。(二)一、二审法院脱离当事人的诉讼理由进行错误的判决。王某自认房屋转让书的性质是有偿转让,就应围绕双方对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来审理,而二审判决却认定房屋转让书是对离婚后财产的重新分割,并对一审关于双方对价款没有约定,可另行协商或主张权利的认定作了错误的纠正。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程某某和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诉争房屋双方共有,后对诉争房屋产生的收益进行了分配,2009年年1月17日程某某向王某出具房屋转让书一份,写明:“位于汉口中山大道数码港D60门面,程某某自愿将数码港D60门面一半的产权转让给王某,(注:原门面二人共同拥有的)门面的一切费用不与程某某相干。即日起生效。”该转让书双方均签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对于诉争房屋权属的确定及与该房屋相关的债务处理意思表示一致,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转让协议成立并合法有效,该协议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双方应按该协议履行。程某某认为该转让书只是要约邀请,双方并未对房屋转让达成一致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在房屋转让书中没有对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只确定房屋的权属,二审判决根据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性质认定该转让书是对离婚财产的重新分配,并认为是否为有偿转让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并无不当。申请人称二审判决纠正一审关于双方对价款没有约定,可另行协商或主张权利的认定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罗东辉审判员 陈闽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