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涡阳县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677370-4。法定代表人:邓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广军,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