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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高志尧等328人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供电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行初字第4号原告高志尧等328人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行政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了案件公正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