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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民初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3528号原告钱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红萍、杜婷婷,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退还原告钱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