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民初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3528号原告钱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红萍、杜婷婷,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退还原告钱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