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仁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季建林、吴建祥与季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建林,吴建祥,季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059号原告季建林。原告吴建祥。被告季禹。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建林、吴建祥与被告季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建林、吴建祥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建林、吴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建林、吴建祥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