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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仁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季建林、吴建祥与季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建林,吴建祥,季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059号原告季建林。原告吴建祥。被告季禹。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建林、吴建祥与被告季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建林、吴建祥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建林、吴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建林、吴建祥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