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辖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孙秀娟与温荣忠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荣忠,孙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辖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荣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娟。上诉人温荣忠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温荣忠的经常居住地为文登市张家产镇杏林庄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离婚纠纷已由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认定和处理,因此,本案由被告即上诉人温荣忠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正确判决。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文登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分割与上诉人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的房产及租金,本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系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文登市张家产镇杏林庄村,故本案应当由文登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涉案房产在其辖区内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不当,应予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文登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李清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清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