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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黄沐润、陈根、陈兴国与吴清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沐润,陈根,陈兴国,吴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黄沐润,男,汉族,住什邡市南泉镇。申请执行人:陈根,男,汉族,住什邡市马祖镇。申请执行人:陈兴国,男,汉族,住什邡市马祖镇。被执行人:吴清松,男,汉族,住什邡市回澜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清松的银行存款29269.6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俊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