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黄沐润、陈根、陈兴国与吴清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沐润,陈根,陈兴国,吴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黄沐润,男,汉族,住什邡市南泉镇。申请执行人:陈根,男,汉族,住什邡市马祖镇。申请执行人:陈兴国,男,汉族,住什邡市马祖镇。被执行人:吴清松,男,汉族,住什邡市回澜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清松的银行存款29269.6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俊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