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8-20
案件名称
唐存存与周伯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存存;周伯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5号原告:唐存存,女,生于1987年3月4日,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周伯南,男,生于1951年10月16日,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健平,男,生于1974年10月4日,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存存与被告周伯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存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彦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