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74号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76年3月2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曹燕华,四川育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73年2月20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