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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吕某甲。被告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文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