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于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零工厂军械修理厂培训中心、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零工厂军械修理厂培训中心,鹿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85号原告:于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零工厂军械修理厂培训中心。被告:鹿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莉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零工厂军械修理厂培训中心、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后为156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6元,由原告于莉承担。审判员 孟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