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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开商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上海诺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诺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开商初字第00200号原告上海诺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幢502室。法定代表人宋诚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周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沈惠新,董事长。原告上海诺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卫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诺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诺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向原告购买助剂类产品,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计产生货款96064.2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70000元,尚余货款26064.20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6064.2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向原告购买助剂类产品,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计产生货款96064.2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70000元,尚余货款26064.20元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业务对帐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结欠原告上海诺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064.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继续支付尚结欠的货款人民币26064.20元。原告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上海诺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06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6元,由被告常熟市怡泰隆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戴卫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俊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