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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燕玲与曾伟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燕玲,曾伟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燕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万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伟轩,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邓纯平,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燕玲为与被上诉人曾伟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燕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燕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燕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燕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炉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