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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岔民初字第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岔民初字第094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新,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某。原告陈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均系离异,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未有生育。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双方年龄悬殊,原告本想找一个成熟稳健的丈夫,但被告常年在外,行踪不定。自2010年起被告长期不归,亦不与原告联系,被告更无收入贴补家用。2013年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依然音讯全无,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缪某未到庭,亦未在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内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或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生育。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经济琐事引起夫妻不和,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于2010年年底外出,后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无音讯。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本院经审查判决不予准许离婚。此后,被告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3)东栟民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得以证实,并经庭审审查核实,其证明力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初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应珍惜。2010年年底被告外出后即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诉讼离婚,经本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能改善,应当认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律赋予其抗辩的权利,后果自负。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 判 长  叶德钧代理审判员  於婷婷人民陪审员  杨月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