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凤清与周燕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凤清,周燕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号原告:陆凤清。委托代理人:顾成功、宋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燕波。原告陆凤清诉被告周燕波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陆凤清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陆凤清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