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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凤清与周燕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凤清,周燕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号原告:陆凤清。委托代理人:顾成功、宋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燕波。原告陆凤清诉被告周燕波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陆凤清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陆凤清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