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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茨民调确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海波、李艳敏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李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2015)鄂谷茨民调确字第000021号 申请人王海波。 申请人李艳敏。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海波、李艳敏离婚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万锐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海波与李艳敏因离婚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1月18日经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财产分割:位于谷城县城关镇锅底湖村八组三间三层自建房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一辆小轿车f8zu06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二、子女抚养:婚生长女王李思,现年13岁,婚生次子王世援,现年5岁,婚生子女由女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女的一切费用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女,婚生子女18周岁以后,跟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外债,离婚后由男方一人承担。 四、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持一份,法律效力同等。 六、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于婚姻登记机关无关。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锐锋 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帮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