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汪智学、李玉成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智学,李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汪智学,居民。申请人李玉成,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汪智学、李玉成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汪智学、李玉成房屋买卖合同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0月25日经谷城县石花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汪智学将其位于石花镇西河社区坐东朝西两间两层楼房一幢转让给李玉成,价款340000元。二、四至边界:东以滴水为界,南与飞山为界,西门面道场至水沟边沿为公用通道,北与汪智学公用山墙。三、流转价格580000元。2014年10月28日付50000元,同年11月1日付130000元,2014年底付300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