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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商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常熟市外贸印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嘉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外贸印刷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嘉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商初字第00013号原告常熟市外贸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方浜村。法定代表人徐之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仕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嘉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法定代表人徐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外贸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嘉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外贸印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外贸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外贸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33元,由原告常熟市外贸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大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