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树国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树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89号罪犯杨树国,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五年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作出(2006)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树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5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〇一〇年五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〇一三年四四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杨树国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05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杨树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树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各科平均成绩为93分。自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该犯在从事小型变压器生产的绕线劳动中,共创造产值19897.12元,共获奖金1143.60元,获奖分342.53分,获记功五次。2012年度被评为赤峰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杨树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树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