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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潘利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利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利刚,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所。指定辩护人范苗芳,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利刚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潘利刚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利刚及其指定辩护人范苗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潘利刚明知自己背负高利贷债务,每月需要支付高额利息,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转让“诚信托运部”、投资胶囊厂等理由,并以高额月息为诱饵,采用写借条的形式,先后向金某、俞某、张某、杨某、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盛某、李某、徐某、朱某、钱某等人骗款,其中以���造的房产证等抵押给金某获取金的信任。至案发,扣除已经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被告人潘利刚实际骗得共计人民币90万余元,用于偿还高利贷利息、日常生活开支等。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潘利刚分别于2012年8月2日、2013年1月1日、3月4日、5月12日、7月23日向金某借款2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5万元,合计借款人民币13万元,扣除已支付利息2.95万元,尚欠10.05万元。2、被告人潘利刚于2012年8月21日向俞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扣除已支付利息3.6万元,尚欠4000元。3、被告人潘利刚分别于2013年1月10日、2014年1月16日向张某借款12万元、2.5万元,合计借款人民币14.5万元,扣除已支付本息9.3万元,尚欠5.2万元。4、被告人潘利刚分别于2013年9月30日、10月1日、2014年年初向杨某借款50万元、17万元、3万元,合计借款人民币70万元,扣除已支付本息25万元,尚欠45万元。5、被告人潘利刚于2013年11月18日向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0万元,扣除已支付利息5270元,尚欠9.473万元。6、被告人潘利刚于2013年12月中旬一天,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扣除已支付利息3万元,尚欠7万元。7、被告人潘利刚于2014年1月初,向盛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扣除已支付本息2.3万元,尚欠2.7万元。8、被告人潘利刚向李某借款,李某给潘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各一张,自2014年1月至3月份期间,潘通过李某的信用卡套现人民币6.535万元。9、被告人潘利刚于2014年2月9日向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10、被告人潘利刚于2014年3月7日向朱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扣除已归还900元,尚欠9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利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李某、徐某、钱某、金某、俞某、盛某、王某、朱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汪某、潘某证言,归案经过,证明,协议,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电子帐单,借条,中国工商银行汇款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44的历史明细清单,杭州银行支付系统帐务明细查询,中国工商银行新昌支行卡号为62×××09的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民事诉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借条,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证借款合同,朱某提供的字条,吕小英位于新昌县南明街道城东五村平川路12幢231室的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及假房产证,情况说明,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利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利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潘利刚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其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一般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利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永仁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人民陪审员  王正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阿玮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