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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陆启文与韩家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启文,韩家荣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612号原告:陆启文,男。被告:韩家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启文诉被告韩家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陆启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典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