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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震与许兴强、许兴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震,许兴强,许兴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刘震,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托代理人:樊保民,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兴强。被告:许兴龙。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传友、姜广斌,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刘震诉被告许兴强、许兴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震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子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