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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鼎邦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鼎邦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催字第409号申请人深圳市鼎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奇。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负责人吕虹。申请人深圳市鼎邦电子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号码31300052/25671740,出票人青岛乾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7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7日,出票金额175793元,收款人海南清华显示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付款行青岛银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深圳市鼎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艳代理审判员  赵亮亮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