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诉被告周某某、罗某某不履行行政合同及赔偿违约金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周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3号原告: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蒋彬。被告:周某某,男。被告:罗某某,女。系被告周某某之妻。原告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诉被告周某某、罗某某不履行行政合同及赔偿违约金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撤回起诉。审判长 周 正审判员 罗建设审判员 王秀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富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