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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彭柱荣与王会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柱荣,王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794-1号申请执行人彭柱荣,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杭锦后旗头道桥。被执行人王会东,男,汉族,现住磴口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磴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