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武汉东湖国际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奇亚与张奇亚、桂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东湖国际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奇亚,桂建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06号原告:武汉东湖国际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基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媚、王萍,公司员工。被告:张奇亚。被告:桂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湖国际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奇亚、桂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东湖国际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湖国际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东湖国际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汉东湖国际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久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