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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金华与黄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华,黄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华,学生。法定代理人黄云,农民。被执行人黄利,农民。本院在执行黄金华申请执行黄利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执行款。至此,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李 理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