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知耕与叶强、余立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知耕,叶强,余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6号原告林知耕,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强,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余立英,女,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知耕与被告叶强、余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知耕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强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林知耕自愿提供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某单元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叶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林知耕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某单元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蓓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光智财产保全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如果本案在本院上述冻结期限内尚未了结,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冻或续封申请。逾期不提出造成冻结的财产因冻结期限届满而自然解冻的,或查封扣押的财产因查封扣押期限届满而自然解封的,由你(单位)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