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崔金如与被告孙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崔金如。被告孙延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如与被告孙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金如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