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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崔金如与被告孙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崔金如。被告孙延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如与被告孙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金如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