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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