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