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256陈金、陈丽红与被执行人张志明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金;陈丽红;张志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勐海县勐海镇。申请执行人:陈丽红,女,199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勐海县勐海镇。法定代理人:陈金,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勐海县勐海镇。被执行人:张志明,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勐海县勐满镇。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金、陈丽红与被执行人张志明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海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991.0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230.00元,合计2222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志明于2015年2月14日前履行10000.00元,余款12221.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勐海县人民法院的(2014)海执字第2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代理审判员 岩温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