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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沟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董某某,女,1975年5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佟某某,男,1974年5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宪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存在大男子主义思想,不做家务,无论原告多累,或是生病,三顿饭必须由原告做。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查看原告经济情况,原告的每项开支需经被告同意。加之原、被告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被告以此为由为难原告,使原告精神和肉体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现原、被告无法继续生活,夫妻感情却以破裂,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夫妻俩吵架是正常的。原告所述是不真实的,原、被告结婚十多年,一直由原告当家,被告对原告也很关心,平常生活中也分担家务。虽然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一���过了十多年日子,夫妻感情还是有的,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交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十二年之久,说明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生活中偶有矛盾产生,但只要双方多加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彼此感情,同心协力营造美好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交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宪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