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陈保田与朱同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保田;朱同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702号 原告陈保田,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朱同忠,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田与被告朱同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朱同忠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面包车一辆或价值5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朱同忠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面包车一辆或价值5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