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汤先金与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先金,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汤先金被执行人: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缜,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先金于2014年12月3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先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645元(其中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850、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925元、医疗补助费人民币11700元、医疗期间工资人民币3900元、医疗费人民币48241元、诉讼费人民币5元、执行费人民币10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