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后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后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杜官华,沙洋县官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列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