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连云港恒运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与陈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恒运矿产资源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连云港恒运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院前路16号楼509室。法定代表人杨宝泉,总经理。被申请人陈军。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军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袁青位于连云区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梓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