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执字第01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南五路分社与缪琦、刘帮妹、卢明声、肖淑清、陈大新、郑玉燕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南五路分社,缪琦,刘帮妹,卢明声,肖淑清,陈大新,郑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64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南五路分社,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东口。被执行人缪琦。被执行人刘帮妹。被执行人卢明声。被执行人肖淑清。被执行人陈大新。被执行人郑玉燕。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南五路分社与缪琦、刘帮妹、卢明声、肖淑清、陈大新、郑玉燕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雁证执字第6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缪琦、刘帮妹、卢明声、肖淑清、陈大新、郑玉燕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南五路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缪琦购买西安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幢X单元X层XXXXX号房屋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XXXXXXX,合同登记号为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缪琦购买西安市XXXXXXXXXXX,XXXXXX第X幢X单元X层XXXXX号房屋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XXXXXXX,合同登记号为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党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