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立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焦晓萍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晓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立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焦晓萍,女,生于1966年1月。上诉人焦晓萍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肃州区人民法院(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1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裁定认定,被起诉人何小琴因诈骗罪已被本院追究刑事责任,其未退脏事实已在刑罚中体现,现起诉人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属重复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焦晓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焦晓萍以原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符合起诉的条件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非所有刑事犯罪导致的财产损失均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何小琴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焦晓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缺乏依据。故原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焦晓萍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海审 判 员 丁丽华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伟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