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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执字第0003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阜阳市轻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登,陆吉安,孙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太执字第00038-10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女,汉族,1984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阜阳市轻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陆登,男,汉族,1977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陆吉安,男,汉族,1958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孙振,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皖太公证字第45号公证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时间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阜阳市轻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7×××84账户上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阜阳市轻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7×××84账户上的存款60000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县支行,账号:17×××51,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祝 兵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