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与储国平、徐静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储国平,徐静萍,涂权卫,李德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负责人:华许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国仕。委托代理人:黄仲春。被告:储国平,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静萍(系被告储国平妻子),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涂权卫,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德芬(系被告涂权卫妻子),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诉被告储国平、徐静萍、涂权卫、李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7元,减半收取2118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江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