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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国均与徐鸿斌、申振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均,徐鸿斌,申振东,冒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4192号原告张国均,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委托代理人陈刚、陈泽东,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鸿斌,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申振东,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委托代理人宋承远,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冒海斌,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均与被告申振东、冒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均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6700元,由原告张国均负担。审 判 长 汪 婷人民陪审员 董 颖人民陪审员 陈玉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