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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战伟与郑海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杨战伟,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郑海青,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海青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海青的银行存款5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尤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