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战伟与郑海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杨战伟,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郑海青,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海青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海青的银行存款5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尤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