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殷建尧与李世新、杨林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建尧,李世新,杨林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殷建尧。被执行人李世新。被执行人杨林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制作的(2014)冀民二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林彩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