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沈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法定代理人刘虎(系刘某之父),农民。被执行人沈东杰,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07年9月30制作的(2007)利民一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2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东杰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沈东杰的存款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彦军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李学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军 百度搜索“”